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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文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2013)闸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文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及其辩护人张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俞*在得知被害人吴**欲让儿子就读普陀区**外国语小学后,便谎称其女友的父亲认识该区教育局副局长,能让吴的儿子就读该小学。为进一步骗取吴**的信任,俞*以伪造“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为手段,分两次收取吴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同年9月1日,吴**带其子至**外国语小学入学未成时发觉受骗,但俞*仍以各种理由为自己推托。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俞*被电话传唤至公安闸北分局彭浦镇派出所,但并未如实供述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后才予以供认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的陈述笔录,证人马**、何*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伪造的招生材料及照片,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收条,被告人俞*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又退赔了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俞*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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