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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07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某村某组。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2013)松刑初字第10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某村某组。因本案于2013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被传唤至本区车墩派出所,因害怕被查出盗窃笔记本电脑的事实,其拒绝配合民警对其采集指纹,并意图损坏采集指纹登记薄等办公用品,又拿起凳子威胁民警,在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讯问室内约束椅的过程中,张某咬伤民警陆某的右手(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当场被警方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高某、王某、张某、黄某、张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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