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47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476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代
(2013)长刑初字第476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驾车,途径本市XX高架由西向东至XX路匝道附近时,撞击道路左侧中心隔离护栏,造成单车事故。被告人何某下车步行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其在民警一般询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并带领民警至事故现场。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何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08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XX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何某经民警的一般询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何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梁志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昕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