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48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代
(2013)长刑初字第482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俞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牌轻便两轮摩托车至本市XX区XX路XX道附近,与牌号为沪XXXXXX的出租车发生碰撞。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检验,被告人俞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傅某、陈某、黄某的证言,XX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相关抽血检测照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案发后,被告人俞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梁志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昕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