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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5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
(2013)浦刑初字第25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后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本区沪南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出航南公路东约50米处时,与唐某某驾驶的大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大客车物损人民币15,254元,潘某某受轻微伤。

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mg/ml。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唐某某、潘某某作出了损害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唐某某、潘某某的陈述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的物损评估意见书,相关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害赔偿协议、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徐楚楚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