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63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63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2013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
(2013)嘉刑初字第63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2013年4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计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2013年4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2009年3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3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某某、被告人顾某、徐某、李某某及辩护人计某某、张某、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顾某、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在上海市嘉定区某某路429号开设无名游戏机房放置游戏机,并聚集人员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2013年4月3日0时30分许,公安人员至上述游戏机房查获 “双响鳄鱼”(八联机)1台、“气势如虹”(八联机)1台、“畅想渔乐”(八联机)1台、“娱乐超人”2台、“狮王2010”4台,并抓获顾某。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同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被抓获归案。徐某、李某某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仇某某、许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工作情况,《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三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顾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涉案赌博游戏机均已被缴获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徐某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关于对徐某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在案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 怡 南



二○一三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陈 娇


书 记 员 徐怡南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