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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9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1999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0年4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4年1月、2005年5月先后因吸毒由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
(2013)宝刑初字第9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1999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0年4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4年1月、2005年5月先后因吸毒由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10年7月因吸毒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月因吸毒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本案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长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经朱某某介绍,在上海市闸北区某路路口以人民币2,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将6.42克冰毒(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出售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工作情况、前科材料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辩解未参与贩毒,收取的钱款是朱某某归还的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经朱某某(另行处理)介绍,在上海市闸北区某路路口以2,200元的价格将6.42克冰毒(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出售给吸毒人员董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毒资照片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董某某打电话要购买四分之一盎司冰毒(约6克),其没有毒品,遂联系被告人李某,谈妥价格为2,200元。其与董某某在某路路口碰面,然后一起坐车来到某路路口,李某到场后他们在车上进行了交易,李某将塑料袋包装的一包毒品交给董某某,其收到2,200元后转手交给李某,随后被民警抓获。其与被告人李某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毒品照片证实,案发当晚22时许,其打电话给朱某某购买四分之一盎司的毒品(约6克),谈妥价格为2,200元,在某路交易。之后其在该路口接到朱某某,朱说毒品到朋友那里去拿,随后他们在某路路口与朱某某的朋友(经辨认为被告人李某)进行交易,其支付2,200元,朱某某的朋友从身上拿出毒品给其,后被民警抓获。

3、证人沈某某、陆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二人在某路路路口抓获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李某,当时被告人李某亲手将一小袋白色晶体交给吸毒人员,并收到毒资2,200元。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在被告人李某处扣押到毒资2,200元,在董某某处扣押到白色晶体一包,重6.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到案经过、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证人朱某某、董某某、沈某某、陆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某贩卖6.42克毒品并收取毒资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涉案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董 翠
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于 静
人民陪审员 俞施民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