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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23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宝刑初字第12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EC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询,牌号信息与车辆信息不符),行驶至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路路口处时,与后方赵某驾驶的牌号苏JKDXXX的小轿车碰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接警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的车辆属机动车范畴,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mg/ml,属醉酒驾驶。

另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材料及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石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