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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上海某,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某某设备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1986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收容劳动教养3年;1990年4月,因盗窃、流氓行为被原某县公安局收容劳动
(2013)奉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上海某,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某某设备机械有限公司员工, 1986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收容劳动教养3年;1990年4月,因盗窃、流氓行为被原某县公安局收容劳动教养3年;1993年11月,因流氓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2年;1999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年;2000年11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原某县公安局治安拘留15日;2001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3 000元;2004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1 年9个月;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100元;2006年3月,因吸毒成瘾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07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2年;2009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转为强制隔离戒毒2年;2009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0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 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经与某某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某区庄行镇一新街某某网吧附近,将约0.3克冰毒(又称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

2013年4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手机通讯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仍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其他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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