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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证行医人员, 2012年12月10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某区卫生局没收违法所得560元,没收医疗器械3件,罚款
(2013)奉刑初字第9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证行医人员, 2012年12月10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某区卫生局没收违法所得560元,没收医疗器械3件,罚款人民币3 000元;2013年4月12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某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5 000元。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 8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喻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某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2013年4月13日至4月28日间,被告人喻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在本区奉城镇头桥社区大叶公路北区某某市场某某号的无证私人牙科诊所内为病人吴某某、梁某某等人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聘请无医师资格的李某某协助其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某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案件移送书,涉案某某口腔科专用收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两次行政处罚,但不思悔改,仍继续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喻某某能自愿认罪,并已缴纳了相应的处罚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喻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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