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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 省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4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因吸毒于2010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1年4月2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
浙江 省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镇刑初字第49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因吸毒于2010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毒于2011年4月2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4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再因吸毒于2013年1月23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2013年2月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羁押,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2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至慈溪市掌起镇万豪大酒店门口,将5粒麻黄素贩卖给吸毒人员严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又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至镇海区骆驼街道喜来登宾馆门口,在将冰毒贩卖给严清菊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严某某处查获的上述5粒麻黄素净重0.4772克,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查获的冰毒及麻黄素分别净重1.4043克、1.07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清单、毒品上交清单、通话详单,证人严某某、孙某某、邱某某、曹某某的证言,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及被告人的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

二、公安机关查扣的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 某 某











二Ο一三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记 员 张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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