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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54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5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9
(2013)浦刑初字第25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2013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0日23时许,在本区合庆镇某处,单某某(已判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纠集张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孙某某纠集的张某某等人斗殴,致使多人受伤。经鉴定,孙某某等人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单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3年4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单文杰的陈述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同案犯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孙某某、孙某某的供述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聚众殴斗,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缪 军
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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