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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9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又名:“孟某”,男,1985年8月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2009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
(2013)松刑初字第9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又名:“孟某”,男,1985年8月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2009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3月,被告人孟某与李某(已判刑)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许可,成立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先后租赁本区某路某号及某路某号为经营场所,聘用邹某、季某(均已判刑)等人从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业务。上述人员经培训、考核,通过拨打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电话和QQ聊天等方式,推销、居间介绍该公司代理的金汇海纳等境内外黄金投资交易平台,吸引客户在公司网站上注册开户并使用MT4软件进行集中标准化合约形式、保证金(杠杆比例1:50或1:100)、双向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等制度的黄金期货交易。经审计,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18日间,被告人孟某非法经营的数额合计为人民币2,300万余元。

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孟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证人邹某、朱某、胥某、黄某、陆某等人的证言,开户信息,QQ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企业工商资料,工资、业绩提成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孟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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