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556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2013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乙、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甲窜至台州市××医院××楼24-25病房,窃得胡某某放在病房床头柜上的衣服1件、裤子1条,内有人民币5700元。 2013年2月至3月,被告人李甲先后在台州市立医院住院部窃得诺基亚1200、语信移动电话各1部,价值人民币130元。 同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甲窜至台州市××医院××楼,窃得朱某某放在过道充电的酷派8050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50元。 同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甲窜至台州市××医院××楼,窃得陈某某放在走廊病床的衣服1件和诺基亚1280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80元。 同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甲窜至台州市××医院××楼,窃得杨某某放在走廊病床上的手提包,在逃离时被群众当场抓获。 案发后,赃物移动电话4部均被追回,其中2部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被害人胡某某、朱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次5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甲在医院盗窃病人钱财,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款五千七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止。罚金、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赃物移动电话二部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丹瑞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