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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9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晋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某镇某庄某村某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镇某公路某弄某号。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被抓获,
(2013)松刑初字第9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晋某,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某镇某庄某村某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某镇某公路某弄某号。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铮毅,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海峰、被告人晋某及其辩护人陆铮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晋某在本区某镇某公路某弄某号某楼暂住处,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关闭门窗,打开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释放液化气,并扬言引爆自杀。消防队员接报警后破门进入房间,将其抓获。

另查实,本区某镇某公路某弄某号系群租房,共有10余户租客,案发当时有数十人围观。

上述事实,被告人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张某、马某、张某、王某、梁某、林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工作情况、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在其暂住的群租房内,关闭门窗,释放液化气,并扬言引爆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晋某系犯罪中止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一经实施关闭门窗,释放液化气等行为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未引爆,仅是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晋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文华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