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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杨甲和许某(均已判决)商定,由许某提供QQ号码,再由杨甲通过盗打电话为该QQ号码充值,充值成功后,杨甲按五折左右的价格销售给许某,许某再将赃款存入杨甲的银行账户。2012年4月2日至4月24日,杨甲纠集被告人陆××和陈甲(已判决)在本区环城北路、畈里塘,海曙区,镇海区,江东区等地以电话接线器接电信固话交接箱的方式,利用他人固定电话盗打腾讯充值Q币热线16885885电话,为许某提供的QQ号码充值共计人民币30715.98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5357.99元。其中,被告人陆××充值人民币5400元,得款人民币2700元。
2012年5月至6月,杨甲纠集被告人陆××和陈甲以上述相同方某在上述地点为他人提供的QQ号码充值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得款人民币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陆××充值人民币2800元,得款人民币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往来电子邮件、银行对账单、QQ充值清单、资费单、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陈乙、张某某、杨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被告人陆××及同案犯杨甲、陈甲、许某的供述,电子证物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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