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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月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某街某小区某号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
(2013)松刑初字第10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月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某区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某街某小区某号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某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某路某路路口处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擦。后被告人黄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途中又与两辆小型汽车发生碰擦。后被告人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血样检测,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4mg/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解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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