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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刑(知)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7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
(2013)杨刑(知)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4月17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2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被告人黄某伙同罗某、喻某(已判决)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KAPLAN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市场销售价格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参加的人员须缴纳每人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保证金。由罗某、喻某负责提供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由被告人黄某等人在淘宝网上开网店销售。每销售一套就上交人民币50元违法所得,由喻某统一保管记账,每月统计后将违法所得平均分配至每个协议成员,共同牟利。自2012年1月至3月期间,该团伙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计A余万元。

2012年7月26日民警在罗某租赁的本市宝山区某路2号上海市某厂仓库内查获S本盗版CFA教材;在被告人黄某租赁的本市杨浦区某路700弄42号101室查获D本CFA教材、电脑等,并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美国Kaplan公司系CFA教材的版权人。2011年10月,被告人黄某伙同罗某、喻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达成协议,形成一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统一分红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参加的人员须缴纳每人5,000元的保证金。由罗某、喻某联系朱建君印制,负责提供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被告人黄某等人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每销售一套须上交50元作为协议联盟的共同利润,并由喻某统一保管记账,每月统计后平均分配至每个协议成员,共同牟利。201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伙同罗某、喻某等人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共A余万元。

2012年7月26日,民警在罗某租赁的本市宝山区某路2号上海市某厂仓库内查获S本盗版CFA教材;在被告人黄某租赁的本市杨浦区某路700弄42号101室查获D本盗版CFA教材、电脑等,并将被告人黄某抓获。

审理中,被告人黄某退出违法所得F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合作协议》,证实被告人黄某伙同罗某、喻某等人于2011年10月底达成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协议约定联盟成员应遵循“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每销售一套上交50元作为红利统一分红,每位成员须缴纳5,000元保证金”;

2、书证《分红表》三份,证实被告人黄某与协议联盟其他成员于2012年1月至3月,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后,上交的红利共计130余万元以及每个月红利的分配情况;

3、罗某、喻某的供述,证实其与被告人黄某等人共同参与涉案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的协议联盟,该联盟统一供货、统一进价、统一销售价格,每销售一套上交50元红利,并取得了分红的情况;

4、《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7月26日,民警在本市宝山区某路2号上海市某厂、杨浦区某路700弄42号101室等处查获涉案盗版CFA教材、电脑等的情况;

5、《报案申请》、《声明书》等材料,证实除Kaplan Financial(HK)Ltd之外,美国Kaplan公司从未授权其他任何人士、机构、合作伙伴在中国大陆地区影印、复制、出版、印刷、出租、复印、分销和销售CFA系列出版物;

6、《盗版书籍鉴定报告》,证实民警于2012年7月26日在某路2号仓库查获的CFA教材中有25,000本为盗版书籍,在本市杨浦区某路700弄42号101室查获的CFA教材中有540本为盗版书籍;

7、《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7月26日在本市杨浦区某路700弄42 号101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与罗某、喻某等人共谋,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复制的CFA教材,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黄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及查获的侵权书籍及犯罪工具电脑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黄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O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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