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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3)金刑初字第6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2月至同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蔡某某、叶某某(均已被判刑)等人在本区枫泾镇朱枫公路8881号狗场、本区枫泾镇白牛路336号得月楼饭店、S32练塘服务区等地以“梭九”形式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发牌活动十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某、蔡某某、张某、陈某、张某、徐某某、沈某某、倪某某、盛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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