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刑初字第6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辩护人汪灏、盛晓帆,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盛晓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杭州湾大道海鸥大厦今典咖啡店、卫清西路124号林肯咖啡店、金山宾馆旁上岛咖啡等场所,多次组织项某某、沈某某、龚某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项某某、沈某某、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徐 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晓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