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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2001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
(2013)虹刑初字第8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2001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犯抢夺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于2013年4月26日凌晨3时许,尾随被害人尹××至本市保定路××号附近,趁尹独自在该楼走廊上的厕所小便之际,进入厕所内夺得尹××随身携带的内有人民币935元和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HTC牌DesireHDA9191型手机的紫色拎包1只。当日凌晨4时55分许,被告人钱××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案发后,上述缴获的赃款赃物已经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尹××。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尹×、李×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拍摄的赃证照片、提供的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公然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犯抢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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