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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2013)虹刑初字第8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朱××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朱××结伙,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租赁本市海门路××号老三旧货店,非法出售象牙制品。被告人严××于2013年6月19日10时许,在上述地点非法出售象牙制品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当场从上述摊位内查获象牙制品6件。同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接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上述地点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案发后,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6件鉴定物品均为现生象(非洲象或亚洲象)象牙制品,重量为15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朱××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季×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拍摄的有关照片及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朱××结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严××、朱××均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对被告人严××、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缴获的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莺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