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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江苏省x县x镇x村x组x号,暂住本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2013年5月14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3)徐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江苏省x县x镇x村x组x号,暂住本市徐汇区x路x弄x号x室。2013年5月14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6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本市x村x号x室的家中,因合租房屋纠纷与被害人、合租人xx发生口角,周某某挥拳击打在xx眼部,经鉴定,xx因外伤致左眼上、下睑皮肤裂创,构成轻伤。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xx的陈述,验伤通知书,伤情照片,上海市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案件接报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警工作情况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xx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元(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查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认罪、悔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施宇欢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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