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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女,因本案于2013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a、傅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
(2013)闵刑初字第12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女,因本案于2013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a、傅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及其辩护人傅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17日16时43分许,被告人李a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闵行区老沪闵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都路西侧约l00米处,未按操作规程行驶且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无牌人力三轮车车尾相撞,致三轮车驾车人员唐a及三轮车上乘坐人员吴a、唐a倒地受伤,后唐a、吴a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李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a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李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a及肇事车所属单位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6万元,被告人李a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a、吴a、张a、傅a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书,相关的赔偿协议、谅解书,公安机关的“110”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属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a等已支付大部分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李有自首情节,且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为由,请求对李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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