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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8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
(2013)闵刑初字第12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5日4时35分许,被告人王a酒后驾驶牌照为“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X路X弄小区门口时,先后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车相撞,后其弃车离开现场。

经群众报警,民警至被告人王a家中将其抓获。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O.86mg/ML。

到案后,被告人王a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a、黄a、王b、赵a、汤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投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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