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2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许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许a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闵行区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路西侧约100米处,与怀抱幼儿的行人汪a相撞,构成事故。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ML。 事发后,被告人许a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a、汪a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A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的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许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投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