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2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赵a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领信用卡后,至2012年12月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1,192.89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 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赵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赵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a的亲属已退缴全部透支款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a的证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单、信用卡催款通知书、催收记录、交易明细、证明,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赵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a的亲属已将透支本金全部还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赵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