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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5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故意伤害罪,
(2013)闵刑初字第1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刘a在本市闵行区虹梅南路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汤a发生纠纷后,刘手持啤酒瓶将汤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汤a的伤势构成轻伤。
  事发后,被告人刘a主动将被害人汤a送至医院治疗,且在民警前来处警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a的亲友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a的陈述,证人查a、朱a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相关的调解协议、收条,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a的亲友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刘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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