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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
(2013)闸刑初字第8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5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闫**将一辆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停在上海火车站北广场近交通路、孔家木桥路口的人行道上时,适遇民警陈**着警服对其进行“五类车”整治盘查。闫**不予配合,突然启动摩托车欲加速逃跑,而将陈**拖倒受伤。后闫**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陈**的四肢遗留软组织挫擦伤面积累计为2Ocm,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前,被告人家属作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陈**的陈述笔录,证人桓*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上海站地区治安派出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街面监控录像光盘,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和调取的《证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和被告人闫**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为了逃避检查、处罚,驾驶摩托车强行拖倒人民警察致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亲友代其作了赔偿,亦可对被告人闫**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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