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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9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a,男,2013年4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
(2013)闵刑初字第9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a,男,2013年4月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同年7月10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代理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15时许,因被告人夏a驾驶牌号为苏 JOPl85的红色QQ轿车至本市闵行区鹤庆路、瑞丽路路口西南角人行横道线上违法停车,在此处执法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支队民警王a遂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后被告人夏a欲驾车逃离现场时将王磊驾驶的警用摩托车撞倒并致王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王a因外伤致右小腿胫前区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夏a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王a对被告人夏a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的陈述及其出具的人民警察证,证人景a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海市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抓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a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夏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夏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张 弘
代理审判员 黄娄莹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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