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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1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a,男,2013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德海,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3)闵刑初字第1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a,男,2013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德海,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及其辩护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2月21日1时29分许,被告人李a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KW030”的小型轿车沿本市闵行区中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春路沁春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a的证言、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个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李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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