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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祺、任国贤,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虹刑初字第8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祺、任国贤,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任国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陈×于2013年5月18日20时55分许,至本市广灵四路××号停车场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赶赴现场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陈×不听劝阻,朝执行公务的民警茅××下身踢了一脚,将茅××踢伤。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茅××遭他人外力作用致会阴部软组织及阴囊挫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茅××的陈述,证人庄××、宋×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辩护人提出的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桑家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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