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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陆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黄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
(2013)闵刑初字第13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陆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黄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a、黄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a、黄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陆a、黄a先后受雇至本市闵行区金汇路游戏机房管理4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联机)供他人赌博,收取赌资、提供上分服务。2013年6月6日,公安人员对该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及游戏卡3张、赌资人民币16,100元,并抓获被告人陆a、黄a。
  到案后,被告人陆a、黄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a、黄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a、张a、章a等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a、黄a结伙,为他人开设的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陆a、黄a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黄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赌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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