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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 2005年1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8日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45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 2005年1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5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同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衢州市世纪大酒店附近将1.96克冰毒以900元价格卖给李某,从中赚取利润100元。
2、2013年4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商定以200元价格贩卖0.5克冰毒给徐某某,计划从中赚取利润55元。双方在衢州温馨网吧附近交付0.5克冰毒,徐某某要求延缓付款,被告人吴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徐某某一直拖欠付款。
2013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衢州市龙腾宾馆南区店208号房间被抓获,民警在其外套棉袄内袋中查获三袋冰毒,共计2.108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毒品上缴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转账交易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监控录像,检测单,检验报告,证人徐某某、徐甲、李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考虑到其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电子称一把,予以没收,建行卡一张,发还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仁根
人民陪审员 亓庆福
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汪佳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