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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2012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在上海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
(2013)闸刑初字第8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男。2012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在上海周浦监狱服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小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先后于2009年12月、2010年10月向上海银行申领了两张信用卡,之后持卡透支消费,且在更换通讯方式后未通知发卡银行。截至案发,被告人李**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透支款项。
  2013年3月8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李**服刑的监狱对其进行调查,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上海银行出具的《报案书》、《授权委托书》、《申请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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