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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27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27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
(2013)杭萧刑初字第127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莫文超、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莫某甲、戴某某、罗某某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莫某甲将之前在杭州市萧山开发区一足浴店内结识的被害人高某某带至杭州市萧山区某某路某号某某咖啡店内,莫某甲、罗某某与高某某吃饭过程中,戴某某假装以莫某甲赌博债权人的身份到现场将莫某甲身上的现金要走后离开,被告人韦某某在路边跟踪监视被害人。而后罗某某假装会出老千与莫某甲共同诱骗高某某将戴某某叫回进行赌博,欺骗被害人高某某欲对戴某某进行诈赌。戴某某回到某某咖啡店后,根据预谋,由戴某某拿出十余万元冥币冒充人民币进行赌博并假装输钱,并以对方赌资不够,只有对方拿出同样多的赌资才肯赔付输掉的钱为由,诱骗高某某到其工作地点取钱,后高某某取了5400元后到某某咖啡店内。此时由罗某某借故将高某某支开,莫某甲、戴某某带着高金华的5400元逃走,并打电话给高某某让高某某回到某某咖啡店看管好自己的钱,高某某返回后,罗某某乘机逃走,以此方式骗得被害人高金华人民币5400元。

  2.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莫某甲、戴某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路某某城的某某咖啡店内,骗得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13600元。

  3.2012年11月18日,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莫某甲、黄某某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路某号某某酒楼内,骗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1000元。

  4.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莫某甲、黄某某等人,由黄某某负责结识被害人,被告人韦某某假装输钱,莫某甲负责跟踪监视被害人,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某某街某号某某咖啡店内,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695元。

  5.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莫某甲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路某号某某饭店内,骗得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8600元。

  6.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莫某甲等人,以同样的方式,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路某号某某咖啡店内,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8000元。

  7.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莫某甲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某某饭店内,通过用事先作过记号的扑克牌赌博的形式,骗得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30000元。

  综上,被告人韦某某结伙诈骗7起,共计骗得人民币93295元。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诈骗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莫某甲、戴某某、莫某乙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某、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帐单,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卡活期子帐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统一版本应用系统一卡通明细,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韦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某犯罪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新 政

  人民陪审员  何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徐 峻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振 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