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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4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34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于2008年3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
(2013)杭萧刑初字第1347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于2008年3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毒于2009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0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6月7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顾赶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12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某某街某某快捷酒店某房间内,将0. 679克冰毒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交易完成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其身上另外查获净重2. 863克的白色晶体3包、净重0.956克的红色颗粒10颗、净重0. 079克的红色粉末1包、净重0.422克的白色晶体1包、净重0. 185克的可疑颗粒1包,经鉴定,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某、曾某、包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光盘1张,通话记录,监控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成瘾认定结论告知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刑初字第66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时使用的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奎 刚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安 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