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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55岁。曾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1978年被分别判处管制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再因盗窃罪于1994年、199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舟定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55岁。曾因犯盗窃罪于1977年、1978年被分别判处管制三年、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强奸罪于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再因盗窃罪于1994年、1997年、2002年、2011年、2012年10月11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八个月、九个月,201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刑诉[2013]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鲁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溜门进入舟山市定海区某某镇某某路X号袁某家,窃得钱包1只,内有三星NOTE2手机一部(附手机套,共计价值人民币2900元)和现金人民币530元。

案发后,赃款、赃物被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某陈述、证人严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盗窃罪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顾凌晓





二 0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明青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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