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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3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22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31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0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于 2013 年 8 月 7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 、 2012 年 8 月 10 日左右 23 时许,被告人李甲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 ×× 村公共厕所附近,将被害人黄某停放在厕所门口的蓝色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 700 元。

2 、 2013 年 4 月 17 日左右 11 时许,被告人李甲到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叶岙路 “ 东港家私公司 ” 门口附近,乘该公司门口小店内无人之机,进入店内盗走一包 “ 中华 ” 香烟和一包 “ 利某 ” 香烟后逃走。经鉴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 62 元。

3 、 2013 年 4 月 23 日 7 时许,被告人李甲在丽水市经济开发区 “ 新世界网吧 ” 睡觉时醒来,见坐在隔壁的被害人李乙在座椅上睡觉,便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电动车钥匙盗走,并用该钥匙将被害人李乙停在网吧楼下的 “ 绿驹 ” 电动车盗走后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 2635 元。

被告人李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李甲的供述; 3 、被害人李乙、黄某、廖某某的陈述; 4 、价格鉴定结论书; 5 、现场指认照片; 6 、收款收据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4 月 25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24 日止);

二、被告人李甲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奇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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