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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辉犯盗窃罪,于2
(2013)杨刑初字第5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辉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3时许,被告人黄文辉至本市杨浦区包头路某楼,乘电梯至二楼门口,窃得杨蝶蓉停放在该处充电的价值人民币2,370元的绿亮牌TDR183Z型电动自行车后逃逸。

同年6月20日4时许,被告人黄文辉再次进入该小区时被小区保安抓获,民警接警后从被告人黄文辉身上查获螺丝刀一把。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蝶蓉的陈述,证人万根宝的证词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截图,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绿亮牌TDR183Z型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文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文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文辉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文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黄文辉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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