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刑初字第5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飞。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国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3时许,被告人赵飞在本市杨浦区齐齐哈尔路872号“亿丰鑫智网吧” 内,将151号桌上的HTC牌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装入携带的编织袋内盗走。同年5月24日民警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赵飞抓获。被告人赵飞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以下犯罪事实: 2013年4月初某日上午,被告人赵飞在本市杨浦区霍山路890号余昌旺经营的“盛军网吧”内,将37、38号桌上共计价值人民币300元的NEC牌221WX型22寸液晶显示器共2台装入携带的编织袋内盗走。 2013年5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赵飞在本市杨浦区隆昌路203号黄文银经营的“舒悦网吧”内,将149号桌上价值人民币1,140元的AOC牌E2797V型27寸液晶显示器1台装入携带的编织袋内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昌旺、黄文银的陈述,证人江山的证言,“盛军网吧”与上海同心圆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舒悦网吧”《入库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AOC牌E2797V型27寸液晶显示器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案发现场、犯罪工具等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赵飞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赵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飞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飞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飞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行为被追诉,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3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飞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