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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6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朋,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13)浦刑初字第268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广朋,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张广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路立交桥下向行人兜售有淫秽内容的光盘,并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向路人陆某某出售涉嫌淫秽光盘一套(含两张),被民警当场查获。嗣后,公安民警从其处共查获涉嫌淫秽光盘120张。经鉴定上述122张光盘均系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相关照片、出版物鉴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5日止。罚金款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淫秽影碟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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