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08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谢某,男,1989年9月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
(2013)松刑初字第10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谢某,男,1989年9月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开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4日22时许,在本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小区内,谢某(已判刑)因琐事与被害人梁某发生争执,后伙同被告人谢某及王某(已判刑)等人,持砍刀对被害人梁某、谭某、彭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谭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谭某、彭某的陈述,同案犯谢某、王某的供述,证人秦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病历资料,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与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某。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冬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