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10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邱某,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某村某号。2009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
(2013)松刑初字第1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邱某,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某村某号。2009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11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3,5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起,被告人邱某既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本区泗泾镇某村开设诊所,后于2009年8月、2011年8月两次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邱某在本区泗泾镇祥泽村132号为他人配药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邱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邱某行医资格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详见清单),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