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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2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
(2013)宝刑初字第12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雇佣在上海市宝山区管理无名游戏机房,负责看店及店内赌博机的经营管理,聚众赌博。2013年4月24日1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2名赌客,查获“龙腾四海”赌博游戏机一组、“捕鱼机”赌博游戏机一组、“万能鲨鱼”赌博游戏机二组、“黄金满贯”赌博游戏机一台、“彩金单挑”赌博游戏机一台、“车王传说”赌博游戏机一台及赌资人民币2,125元。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某、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管理赌博机房,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被告人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白 楠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倪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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