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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07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0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彭某,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室。2010年7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
(2013)松刑初字第10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彭某,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幢某室。2010年7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2年9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倪尔飞,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健兵,被告人彭某及其辩护人倪尔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彭某既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又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本区某路某弄某号开设无名诊所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并先后两次受到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彭某在上址对陈某进行诊治,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均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以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及人民币三十四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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