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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英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
(2013)虹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万英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元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及其辩护人万英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于2013年6月26日在本市虹口区临平路、飞虹路路口,欲以人民币470元的价格向郑×销售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龟时被民警抓获。案发后,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和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鉴定物为豹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保护动物,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俞××、郑×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清单》、拍摄的赃证照片,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上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出具的《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罪名成立。到案后,被告人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焦××的辩护人提出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缴获的赃物豹龟一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桑家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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