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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
(2013)虹刑初字第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7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羁押,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元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于2013年6月10日凌晨0时10分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至本市虹口区四川北路、虬江路路口处,欲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将1包海洛因贩卖给郭××(另案处理)时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夏××的1.62克灰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薛×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缴获赃物拍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叶 琦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立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