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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纯,上海徐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
(2013)虹刑初字第8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纯,上海徐天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姚×及王×的辩护人徐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姚×结伙,于2013年2月下旬,因为向刘××借款需要抵押物,经共谋后,在路边找的做假证的小广告,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2本伪造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后交给了刘××。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房地产权证均系伪造的证件。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王×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被告人姚×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姚×及王×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赃物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上海市闸北区房地产登记处和上海市宝山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伪证没收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姚×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莺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