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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71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2013)浦刑初字第271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沈丘县刘湾镇;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史雪珍,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区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先后两次行政处罚。2013年4月9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在本区祝桥镇祝西村167号非法行医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尚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文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能够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责任编辑:介子推